《长沙市物业管理用房规定》正式实施。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物业管理配套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
《规定》要求:层高不足2.2米或已经列入公共分摊的房屋不计入物管用房面积;物管用房必须相对集中,具备自然通风采光条件,建筑标高宜在正负零以上。物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用于物业管理服务,由物管单位负责日常维修、养护,大中修及翻新改造从物业维修资金中列支。
其中,文件明确提出,项目总建筑规模在20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5‰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50平方米,间数不少于2个自然间。
项目总建筑规模在20万平方米以上,除按照20万平方米的5‰的比例配置外,超过部分按超出面积3‰的比例配置。
责任编辑:龚婷

正在登陆中,请稍等....
更多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