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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银行若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2009年07月03日 09:12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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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律师:王健(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

  张女士:我名下有套房子,去年儿媳趁我生病,偷拿着我的身份证、房产证和私章到银行办理了房屋抵押手续,贷款20万元。现在贷款期满,她没钱偿还,银行告到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请问银行有这个权利吗?我能反过来追究银行的责任吗?

  王律师:银行对你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因为在本案中你儿媳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须有三个要件:

  一是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二是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所谓主观上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并不是因疏忽大意或懈怠造成的;

  三是行为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销的情形。

  本案中,上述第一、三个要件,显然具备。而对于第二个要件,由于你儿媳提供的证件齐全、真实,符合要求,令银行有充分理由相信她有代理权,所以银行主观上是善意的,而且没有疏忽大意或懈怠。所以银行对你的房屋被抵押并没有责任,相反,银行还享有抵押权。

  魏女士:我与前夫离婚五年多了,不久前我偶然得知,他在本市某小区还有一套二居室的商品房,离婚时我并不知道他有这处房产。请问我现在能向他提出要求分割这套房产吗?

  王律师:可以。《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责任编辑:龚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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