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对房屋登记申请人进行房屋登记申请时应提供公证证明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对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要求提供有关公证证明:因房屋继承、遗赠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权利取得方主体涉及境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有关法律行为、事实的公证书;申请人提交有关合同、协议申请房屋登记的,如该合同、协议各方当事人约定须经公证方可生效的,应提交有关公证书;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等各类登记中涉及权利处分或限制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委托公证书。
责任编辑:蒯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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